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添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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