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二、三關於「 陳詩婷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陳庭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