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黃禎宏 被告 顧佳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中金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法官魏威至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