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因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748號判決,其中於民國98年7月11日晚間11時許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聲請人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9月部分,上訴最高法院中)。本院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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