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176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益榮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410號、第24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胡益榮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益榮與 郭哲瑋 (郭哲瑋所涉部分,業經本院另以110年度訴字第949號判處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9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以及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阿新」、「大象」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由胡益榮負責監視取款車手,郭哲瑋則擔任取款車手;嗣由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胡益榮依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揮,由胡益榮、郭哲瑋取得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推由郭哲瑋持附表所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胡益榮則在旁監視其提領狀況,嗣郭哲瑋領得贓款後,即上繳予胡益榮,再由胡益榮依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至指定地點上繳款項予不詳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胡益榮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郭哲瑋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10年度他字第65
28號卷第71-73頁,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57-158、143-145頁,111年度偵字第5992號卷第21-25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 黃吟慈 、 吳雅婷 、 許雯婷 、 王曉雯 、 林少懷 、
游秋貴 、 毛宇翔 、 曾雅筠 、 薛鴻賓 、 温冠瑋 、 陳冠霖 、 林怡君 、 林彤芸 、 洪瑞臨 、證人即被害人 王佩誠 、 吳浩 聞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胡益榮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編號1、3、5、7、9、10、12、13所
示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告訴人數次匯款,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而為,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故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與郭哲瑋、「阿新」、「大象」及其餘真實姓名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1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亦不相同,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
字第132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審酌被告前案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詐欺案件,其犯行之罪質、犯罪手段、保護法益均有不同,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其最高或最低法定本刑不可,本院認為於本案罪名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㈦想像競合犯為侵害數法益之犯罪,各罪有加重或減免其刑之
事由,均應說明論列,並於量刑時併衡酌輕罪之加重或減免其刑之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即已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雖此部分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惟依前揭說明,於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仍應一併衡酌此減輕其刑事由,併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
為貪圖非法利益,於詐欺集團擔任負責監視車手提款及轉交贓款予上游等工作,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失,且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定減輕其刑事由,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該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致生危害之程度、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損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人數、遭受詐騙金額,暨被告於警詢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既於本案前後另犯多件加重詐欺罪,從而,本件宣告刑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㈠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承本案報酬為按日計算
,每日2,000元,自行自贓款中抽取等語(見2486偵緝第58頁,本院1179審金訴字卷第96頁),是依附表提領時間所示,被告係分別於110年6月23日、25日、27日、28日、29日、30日向共同被告郭哲瑋收取贓款,共計6日,是其本案犯罪所得應為1萬2,000元(計算式:2,000元*6日=12,00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本案所提領之贓款,除上開報酬外,均已轉交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足認前開財物已非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經手之款項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鯤、李旻蓁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時間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證據資料主文1(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吳雅婷(起訴書誤載為黃吟慈,逕更正)於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16分許,致電吳雅婷佯稱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吳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⒈110年6月25日下午4時53分許⒉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8分許」,應予更正)⒈49,985元⒉29,985元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⒈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05分⒉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06分⒊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07分⒋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20分⒌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29分⒍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42分⒎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44分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9,000元⒋40,000元⒌30,000元⒍20,000元⒎10,000元(除編號1、2被害人匯入款項外,尚包含其他匯入款項)⒈告訴吳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33-3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37頁)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39頁)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1頁)⒌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3頁)⒍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5-47頁)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29-31頁)⒏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73-17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2)黃吟慈(起訴書誤載為吳雅婷,逕更正)於110年6月25日下午3時41分許,致電黃吟慈佯稱解除分期付款等語,致黃吟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25日下午5時37分許29,985元⒈告訴人黃吟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49-5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53頁)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55頁)⒋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57-61頁)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2號卷第29-31頁)⒍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73-17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3)許雯婷於110年6月29日下午5時18分許,致電許雯婷佯稱訂單錯誤等語,致許雯婷限於錯誤依指示匯款。⒈110年6月29日下午6時45分許⒉110年6月29日下午6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47分許」,應予更正)⒈49,987元⒉49,988元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⒈110年6月29日下午6時59分許⒉110年6月29日晚間7時許(起訴書漏載「19分許」,應予更正)(提領許雯婷匯入郵局帳戶之匯款)⒈60,000元⒉40,000元(提領許雯婷匯入郵局帳戶)⒈告訴人許雯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31-3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53頁)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59、63頁)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77-85頁)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1頁)⒍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81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分許」,應予更正)49,987元新光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⒈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59分許⒉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59分許⒊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許⒋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許⒌110年6月29日晚間11時1分許⒍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5分許⒎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6分許⒏110年6月30日凌晨0時18分許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20,000元⒋20,000元⒌20,000元⒍20,000元⒎20,000元⒏10,000元4(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4) 王筱雯 於110年6月29日晚間9時36分許,致電王筱雯佯稱扣款錯誤等語,致王筱雯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9日晚間10時5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0分許」,應予更正)99,987元⒈告訴人王筱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45-1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65頁)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66頁)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67頁)⒌網路交易明細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70頁)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9065號卷第77-85頁)⒎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81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5(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5)林少懷於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致電林少懷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林少懷陷於錯誤而匯款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1分許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4分許⒈49,987元⒉49,988元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9分許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39分許⒊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40分許⒋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41分許⒌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41分許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20,000元⒋20,000元⒌20,000元⒈告訴人林少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53-5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49頁)⒊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57-59頁)⒋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⒌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7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6(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6)游秋貴於110年6月27日下午2時31分許,致電游秋貴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游秋貴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8分許29,986元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4分許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5分許⒊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6分許⒈60,000元⒉60,000元⒊13,000元⒈告訴人游秋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65-6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63頁)⒊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1頁)⒋存簿封面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3頁)⒌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5-97頁)⒍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7)毛宇翔於110年6月27日下午3時13分許,致電毛宇翔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毛宇翔陷於錯誤而匯款⒈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分許」,應予更正)⒉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12分許⒈29,987元⒉22,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3,000元」,應予更正)⒈告訴人毛宇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1-8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79頁)⒊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5頁)⒋提款卡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7頁)⒌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8(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8)曾雅筠於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致電曾雅筠佯稱網購訂單錯誤,致曾雅筠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6月27日下午4時6分許49,987元⒈告訴人曾雅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91-9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89頁)⒊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95頁)⒋被告與叫車總機對話紀錄(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08-112頁)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9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9(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9)薛鴻賓於110年6月28日下午6時1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薛鴻賓,佯稱網購訂單錯誤等語,致薛鴻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⒈110年6月28日下午6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6分許」,應予更正)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分許」,應予更正)⒈29,989元⒉29,985元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⒈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19分許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20分許⒊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21分許⒋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22分許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20,000元⒋7,000元⒈告訴人薛鴻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23-25頁)⒉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27頁)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1頁)⒋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29頁)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53-60頁)⒍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0(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1)陳冠霖於110年6月28日下午6時37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冠霖,佯稱須解除VIP錯誤扣款等語,致陳冠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⒈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3分許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4分許⒈5,025元⒉2,015元⒈告訴人陳冠霖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7-39頁)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1頁)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7頁)⒋存簿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9頁)⒌手機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43-45頁)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53-60頁)⒎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即2410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0)温冠瑋於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温冠瑋,佯稱須解除高級會員錯誤扣款等語,致温冠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29,890元⒈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55分許⒉110年6月28日晚間7時56分許⒈20,000元⒉9,000元⒈告訴人 溫冠瑋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3-34頁)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35頁)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1606號卷第53-60頁)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0556號卷第16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2(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1)林怡君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28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林怡君,佯稱網拍訂單錯誤需解除,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⒈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9分許⒉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3分許⒈49,986元⒉49,986元 郭雅琳 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⒈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5分許⒉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6分許⒊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7分許⒋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8分許⒌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9分許止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20,000元⒋20,000元⒌19,000元⒈告訴人林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75-79頁)⒉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91頁)⒊通聯記錄(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93-95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85頁)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81頁)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83頁)⒎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⒏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⒐郭雅琳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13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3(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2)王佩誠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5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致電王佩誠,佯稱網拍訂單錯誤需解除,致王佩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⒈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18分許⒉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35分許⒈29,985元⒉29,985元郭雅琳之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⒈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6分許⒉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7分許⒊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7分許⒋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8分許⒌110年6月23日下午6時19分許止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20,000元⒋20,000元⒌20,000元⒈被害人王佩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03-105頁)⒉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31頁)⒊通聯記錄(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23頁)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99頁)⒌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⒍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⒎郭雅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0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4(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3)林彤芸於110年6月23日下午4時許,佯稱IPHONE12手機網拍交易要求匯款,致林彤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25分許15,000元⒈告訴人林彤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39-141頁)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51-155頁)⒊匯款證明(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53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45頁)⒌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43頁)⒍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⒏郭雅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0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5(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4)洪瑞臨於110年6月23日某時,佯稱IPAD網拍交易要求匯款,致洪瑞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6月23日下午5時40分許10,000元⒈告訴人洪瑞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63-167頁)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證明(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21-329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69頁)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73頁)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75頁)⒍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⒏郭雅琳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05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6(即2486偵緝起訴書附表編號5) 吳浩聞 110年6月23日晚間6時5分許;佯稱網拍訂單錯誤需解除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14分許120,123元郭雅琳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⒈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4分許⒉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4分許⒊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5分許⒋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6分許⒌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7分許⒍110年6月23日晚間7時38分許止⒈20,000元⒉20,000元⒊20,000元⒋20,000元⒌20,000元⒍20,000元⒈被害人吳浩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85-195頁)⒉匯款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215頁)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197頁)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201頁)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205頁)⒍被告胡益榮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資料及基地台位置(見110年度他字第6528號第51-55頁)⒎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53-67頁)⒏郭雅琳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6013號卷第319頁)胡益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