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任家輝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秋云 、 鄒尚恆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