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聲請人葉茂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葉茂號有限公司葉│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100年2月28日│450,000元│CD0000000│││茂盛│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