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5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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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金葉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金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金葉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提出之送達回證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通緝書影本等,認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且經本院再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庭結果,具保人及被告亦均未到庭,有送達回證二件可稽,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憲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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