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嘉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嘉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嘉銘前因偽證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漏載偽證罪,應予以補充)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及經本院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1年3月及2年4月(聲請書漏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應予以補充)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100年7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古嘉銘前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
度訴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②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③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以下簡稱第⑤);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⑥案),上開②、③④及⑤、⑥案件,並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聲字第18號及以98年度審聲47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
2年4月確定。上開數案,經接續執行,其於97年8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7月29日以法
授矯字第1000117891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8911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