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3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零售市場管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63號原告 羅氏雪絨 被告臺北市市場處代表人 陳庭輝 上列當事人間就零售市場管理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段00號6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