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 吳光釧 即鎰賢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威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4,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