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曉萱 被告 黃坤
黃坤和 黃振源 黃金朝 黃世欽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耀 被告 黃智信
黃陳 却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俊 被告 黃晧哲
曹金蟬乾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乾貴 被告 譚成林
朱世林 朱世龍 張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明台 被告 馬岐山
黃富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名山 被告 張志雲
傅官蓮 陳志成程瑞郎黃彩琴黃世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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