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 黃美華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曉萱 被告 黃坤 壽
黃坤和 黃振源 黃金朝 黃世欽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世耀 被告 黃智信
黃陳 却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俊 被告 黃晧哲
曹金蟬 江 乾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江乾貴 被告 譚成林
朱世林 朱世龍 張軒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明台 被告 馬岐山
黃富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馬名山 被告 張志雲
傅官蓮 陳志成程瑞郎黃彩琴黃世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