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原告 葉秀慧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被告 蔡長泰 訴訟代理人 杜頌堂 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麗岑 律師被告 黃秀惠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