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48號
原 告 李宗翰
原告因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航綫房屋仲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航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