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李碧慧
原 告 楊孟橋
原 告 楊絲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方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