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親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戊○○
丁○○關係人乙○○關係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10,0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4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上開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