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26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債權人丁○○兼共同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潤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2、陳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全體給付130,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