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254號債權人庚○○債權人戊○○債權人子○○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權人寅○○債權人壬○○債權人癸○○債權人丑○○債權人 蔡振水 債權人己○○兼共同送達代收人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11,000元。
2、本件聲請狀未有全體債權人之簽章,請補正。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