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253號債權人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德智 即森德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 黃金善 與森德工程行有何關係?請述明。
2、獨資商號移轉之情況,仍應以原商號所有人為債務人,本件若有商號移轉之情況,請更正正確債務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