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芝吟 (原名 包崇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芝吟(原名包崇慧)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6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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