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上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月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明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7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等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楊明德被訴背信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一00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一00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一三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