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陳宗義 相對人財團法人敦仁慈善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敦仁慈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茲因應財團法人法於民國108年2月1日施行,財團法人敦仁慈善文化基金會於108年10月21日、108年12月10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4、6、7、8、12、13、14、15、16、17條(詳如附表),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同意備查之函文等件為憑,且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砥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財團法人敦仁慈善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對照表(如附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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