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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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伍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參、肆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參、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因附表編號3、4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2、5之犯罪,彼此間均不合刑法第50數罪併罰之要件(非屬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應各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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