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41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李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鶴齡電子企業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董健弘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