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402號聲請人 曹人 上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萬裕 、 盧淑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蔡萬裕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盧淑美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因盧淑美僅為本票之背書人,並非發票人);若否,請具狀更正相對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