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免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 李延逸 被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黃敏崇 胡奇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