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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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4月1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已經本院於94年7月8日以94年度易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
6月,為確保本案將來之順利執行,著自94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