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59號原告乙○○被告戊○○
丙○○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被告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丙○○之起訴狀及民事陳述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及民事陳報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