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0號原告 王定國 被告 王正一
王定圭 王水枝 王平三 王秋棠 王清風 王清閒 王清彬 王俊傑 王俊昌 王子琳 江貴香 陳彩娥 王恆壬 王恒川 王正雄 王正吉 王正松 王彥允 王彥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382-1、383-1、384-1、923、923-1、923-2地號土地,上開土地面積依序為671平方公尺、262平方公尺、110平方公尺、135平方公尺、183平方公尺、16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3800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9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萬4556元【計算式:(671+262+110+135+183+1634)3800元1/9=126萬4555.5元,未滿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