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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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純崴具保人蕭秋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8177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秋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秋蘭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純崴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本院民國105年5月27日105年刑保字第19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被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9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85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由聲請人依法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被告,亦無所獲等情,有上揭判決書、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5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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