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抗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55號
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保護令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繕本所示。
二、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對於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則無得為上訴之規定,自屬不得上訴。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此為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抗告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55條之1第5項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98年度審簡字第4650號簡易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於99年4月21日以99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本件抗告人甲○○對於該院99年度簡上字第3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9年9月3日以99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駁回聲請再審確定,該裁定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所為之第二審裁定,依首開說明,不得抗告,雖原裁定正本誤載為得為抗告,仍不受影響。抗告人甲○○對於原審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32號裁定提出抗告,自屬對於不得抗告之案件提起抗告,依前述說明,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