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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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3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榮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規定,對於簡易判決不服有不服者,亦為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榮盛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年6月10日102年度簡字第1960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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