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99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上列受刑人鍾文雄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件附卷足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附表:受刑人鍾文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偽造文書││││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8.19│97.08.1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速│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766號│偵緝字第14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豐簡字第│││事││235號│642號│││├────┼────────┼────────┼────────┤│審│判決日期│101.10.30│102.01.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案號│101年度交簡字第│101年度豐簡字第│││定││235號│642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1.02│102.03.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59號(已│執字第2992號││││易科罰金繳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