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呂俊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