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3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翌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禎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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