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