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政風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裁定債務人自民國(以下同)100年9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03年10月8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T40X0L2;┌───────────────────────────────────────┐│103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財產所有人:陳政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彰化縣○○○鄉○○○段││0000-0000│建│13.22│2分之1││├───┼────┴───┴───┴──────┴─┴─────┴─────┤││備考││├─┼───┼────┬───┬───┬──────┬─┬─────┬─────┤│2│彰化縣○○○鄉○○○段││0000-0000│建│6.64│2分之1││├───┼────┴───┴───┴──────┴─┴─────┴─────┤││備考││├─┼───┼────┬───┬───┬──────┬─┬─────┬─────┤│3│彰化縣○○○鄉○○○段││0000-0000│建│329.53│2分之1││├───┼────┴───┴───┴──────┴─┴─────┴─────┤││備考││└─┴───┴─────────────────────────────────┘~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