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87號
原告 廖予彤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被告 陳秉敬
法定代理人 黃上益
被告玄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鈺
訴訟代理人 莊瑀霈
複代理人 陳炫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十分在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