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87號

原告 廖予彤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被告 陳秉敬

全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上益

被告玄聖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鈺

訴訟代理人 莊瑀霈

複代理人 陳炫麟

李岱樺

廖新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十二時十分在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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