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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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0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基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專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厚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恭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