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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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 江仕賢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鵬 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計算式:50,000元+550,000元+600,000元+600,000元=1,8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董惠平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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