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燈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因108年訴字第54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坐落宜蘭縣○○市○○段○○○○號土地上關於上訴人所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6,57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8,300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1.31平方公尺=6,366,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