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207號
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視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50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在其住處接收原告播送
之節內目容,其於民國96年4月11日簽立「專案和解書」,
同意以重新申裝方式處理,惟被告並未依約履行,茲因被告
不能證明其收視期間,爰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給付2年之有線電視基本視訊費用及裝機費新台幣
(下同)1,500元共15,500元(14,000元+1,500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裝預約單(專案和解
書)、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斟酌,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視訊費用及裝機費15,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
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