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吳文璧 訴訟代理人 吳憶雯 原告與被告 吳金鍚 、 吳燦庭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查本件原告係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1年度司執字第196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執行程序請求予以撤銷,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上開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原告是欲排除整個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而依原告提出兩造前所成立之本院101年2月9日101年度附民字第15號和解筆錄記載,被告2人得請求原告給付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與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各2份,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