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瑞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瑞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瑞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4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124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2年4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9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