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40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52號民事裁定確定,其繳付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聲請人繳付之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152,00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