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沙小字第36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住臺中市
八樓之
丁○○ 住同上
被 告 乙○○ 住臺中縣
號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
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至清償之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