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澎湖縣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乙○○
      丁○○
      甲○○
      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4
年10月4日以馬警分三字第09422308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丁○○共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扣案鉛
棒壹支沒入。
甲○○、丙○○共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丁○○、甲○○、丙○○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8月19日凌晨2時30分許。
(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號皇冠KTV。
(三)行為:乙○○、丁○○共同與甲○○、丙○○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四人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
(三)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15條、第87條第2款、第
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101號之11)提起抗告
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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