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6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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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4年10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以新臺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4 年10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