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屈一平選任辯護人王文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09號、第16131號、第16139號、第16297號、第18019號、第18020號、第18021號、第18025號、第19322號),被告就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二);一、(三)、2至5;附表2編號1至4;附表3;附表4編號1、2、5、6(僅49萬500元之部分)、7、8、9、10、11等部分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屈一平犯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五「論罪科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宣告同欄所示之沒收。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屈一平自民國90年間起任職於 新光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區部陽明通訊處(下稱新光保險公司),於102年間升任區經理,平日以招攬保單、代收付客戶保險費等事項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分別為下列行:
(一) 巫順意 部分:
1.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6年11月1日向巫順意佯稱:投保「新光人壽 鑫富 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生效後,每月可領回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利息及退佣云云,並向巫順意謊稱其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台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即為公司收款帳戶,致巫順意陷於錯誤,先於106年11月28日,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板信商業銀行興南分行臨櫃匯款68萬元,再於106年12月5日14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無摺存款28萬2,000元至屈一平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內,躉繳購買上開「新光人壽 鑫富旺利 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屈一平因而詐得上揭總計96萬元2,000元款項。
2.屈一平為避免巫順意發現上揭詐欺犯行,於106年11月間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辦公室內,另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影印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屈一平之妹妹 屈一潔 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愛健康防癌(20分期)」保單封面後,再將保單封面被保險人、要保人更改為「巫順意」,且契約名稱更改為「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並將偽造之保單交付予巫順意,用以表示保險公司已承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巫順意及新光保險公司。嗣巫順意未收到新光保險公司所開立之收據及相關投保證明欲解約,且屈一平遲遲未予以受理解約事宜,巫順意進而向新光保險公司申訴,始查悉上情。
(二) 徐美蓮 、 何欣芸 、 何言 紘(原名 何信忠 )、 何錦鳳 部分:
1.緣徐美蓮於100年11月4日經由屈一平招攬保險而向新光保險公司投保「六六大順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 何言紘 )」,復於101年9月11日、10月11日向新光保險公司投保「美利外幣終身還本保險」2筆【美金2,000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均何欣芸);美金3,000元,保單號碼000000000號,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言紘】。而上開「六六大順」保單於106年11月3日期滿,應領回125萬元,屈一平卻僅匯款61萬957元至徐美蓮所有板信商業銀行興南分行帳戶內,經徐美蓮向屈一平催討其餘到期金,屈一平再向徐美蓮推銷以「六六大順」保單到期金及將上開2筆「美利外幣終身還本保險」解約金投保「 新光鑫 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2筆(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錦鳳;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言紘,保險金額均為100萬元),躉繳保費200萬元,每筆保單將可每月領回5,000元之利息及可退佣等利益,並指示徐美蓮將上開由新光保險公司匯入之61萬元匯回,用以躉繳「新光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筆保費,徐美蓮因而依其指示於106年11月14日,在華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匯款61萬元至屈一平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帳戶內。詎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6年11月28日僅為徐美蓮投保「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1筆(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10年期保單,迄至108年7月繳納保費11萬5,335元,前開保費業經新光保險公司退還予徐美蓮),而將其餘款項49萬4,665元侵占入己;屈一平並於同日,在如附表一編號2①所示保單要保書上,偽造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錦鳳」之署押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偽造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錦鳳」之署押各1枚;復接續於107年1月11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於新光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偽造要保人「徐美蓮」、見證人(業務員)「 黃君平 」之署押各1枚,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徐美蓮以何錦鳳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並由黃君平見證之意,足生損害於徐美蓮、何錦鳳、黃君平及新光保險公司。
2.屈一平為避免徐美蓮發現上揭侵占犯行,於106年11月間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辦公室內,另基於行使造私文書之犯意,影印如附表一編號2①、②所示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保單封面(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實為保戶 陳素蜜 之「五動鑫富利率變動保單(10年期)」),先將編號2②所示保單封面被保險人、要保人更改為「何言紘」、「徐美蓮」,且將編號2①、②所示保單封面契約名稱均更改為「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再將偽造之2份保單交付予徐美蓮,用以表示保險公司已承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徐美蓮、何言紘、何錦鳳及新光保險公司。嗣徐美蓮於108年7月間,因另張「鑫富雙喜」保單發生墊繳狀態而與屈一平發生糾紛,向新光保險公司申訴,始查悉上情。
3.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0年10月31日起至106年10月6日止,將徐美蓮匯入其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帳戶內,用以繳付上開1.所述之「六六大順」保單及2筆「美利外幣終身還本保險」保單之保費總計172萬1,300元,僅將96萬4,812元入款至新光保險公司繳納保費,而將其餘之75萬6,488元侵占入己。
4.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自101年9月21日起至102年12月27日止,將何欣芸匯入其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總計8萬1,600元,用以繳付何欣芸之「健康百分百終身健康保險(20年期)」、「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20年期)」2筆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保費,僅將2萬3,939元入款至新光保險公司繳納保費,而將其餘之5萬7,661元侵占入己。
(三)陳素蜜、 陳建村 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1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1.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6年10月間向陳素蜜佯稱得以保費100萬元投保「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云云,致陳素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6年10月25日匯款100萬元至其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惟屈一平卻未為陳素蜜向新光保險公司投保上開保單,並因此詐得上揭100萬元之款項。
2.屈一平為避免陳素蜜發現上揭詐欺犯行,於106年10月、11月間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辦公室內,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影印如附表一編號3①所示柯 劉美麗 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新光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封面後,再將保單封面被保險人、要保人更改為「陳素蜜」,並將偽造之保單交付予陳素蜜,用以表示保險公司已承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素蜜及新光保險公司。
3.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明知陳素蜜於106年10月25日自其子陳建村設於中和南勢角郵局帳戶匯款100萬元至屈一平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內,係用以繳付陳建村之「新光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躉繳保費,卻於106年11月1日為陳素蜜投保「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1筆(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20年期保單,被保險人陳建村),並僅將首期保費6萬3,558元繳付新光保險公司,而將其餘款項93萬6,442元侵占入己;屈一平並於同日,在如附表一編號3②所示保單要保書上,偽造要保人「陳素蜜」、被保險人「陳建村」之署押各1枚、新光人壽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偽造要保人「陳素蜜」、被保險人「陳建村」之署押各1枚;復接續於106年11月8日前某時許,在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偽造要保人「陳素蜜」、被保險人「陳建村」署押各1枚;又接續於107年1月11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於新光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偽造要保人「陳素蜜」、見證人(業務員)「黃君平」之署押各1枚,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陳素蜜以陳建村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並由黃君平見證之意,足生損害於陳素蜜、陳建村、黃君平及新光保險公司。
4.屈一平為避免陳素蜜發現上揭侵占犯行,於106年11月間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辦公室內,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影印如附表一編號3②所示保單號碼號0000000000號之保單封面,再將保單封面契約名稱更改為「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而將偽造之保單交付陳素蜜,用以表示保險公司已承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陳素蜜、陳建村及新光保險公司。
(四) 柯劉美麗 、 柯愷彥 、 柯冠瑜 部分【起訴書附表2編號5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屈一平基於侵占、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為附表二所示之犯行。 嗣柯 劉美麗、柯愷彥、柯冠瑜收到新光保險公司於108年8月27日之刑事追加告訴狀,始悉上情。
(五) 吳麗燕 、 梁雅婷 、 梁凱鈞 部分:屈一平基於侵占、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為附表三所示之犯行。 嗣吳麗燕 於108年4月間接獲胞姐 吳麗玉 通知其前向屈一平購買之保單有問題,經向新光保險公司查證始悉上情。
(六)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為如附表四所示之犯行【起訴書附表4編號3、4、6(74萬4000元之部分)、12至21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案經巫順意、徐美蓮、何言紘、何欣芸、柯劉美麗、柯愷彥、吳麗燕、梁雅婷、新光保險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屈一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一、(二);一、(三)、2至5;附表2編號1至4;附表3;附表4編號1、2、5、6(僅49萬500元之部分)、7、8、9
、10、11等部分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部分:
一、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與自白(見偵7209卷第3至33、75至109、165至175、199至215頁,偵18019卷第63至87頁,他3617卷第52至56頁,他2030卷第7至10頁,本院審訴卷第109至112、140至152頁,本院訴字卷一第69至72、81至83、323至326、329至330頁,本院訴字卷二第5至16、78至82、88、137至138頁)
(二)告訴代理人 黃仕仰 (新光人壽法務)、告訴人巫順意、徐美蓮、何言紘、柯劉美麗(含其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柯愷彥、吳麗燕(含其委任之告訴代理人)、被害人陳素蜜、 林郭淑裡 、 梁涵亭 、 徐惟菁 、 蘇綉玉 、 楊筱珮 、 王麗女 、 陳郁涵 、 凌瑞成 於調查局訊問、偵訊或本院準備程序時之指訴(見調查局卷一第1至11、17至21、27至36、41至46、67至74、77至82、87至103、109至121、131至138、153至158、161至1
65、167至170頁,偵7209卷第173、207、211、213頁,偵18019卷第63至67、73至85頁,本院訴字卷二第79至80頁)。
(三)證人即被害人 陳文玲 之配偶 吳建宏 、證人即被告之妹屈一潔、證人即被告配偶 吳崇安 、證人黃君平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或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見調查局卷一第177至184頁,偵7209卷第43至64、117至133、205、211頁,偵16297卷第29至37、45至47、49至54、125至131頁)。
(四)新光人壽受害保戶彙整表、冒名保單彙整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08年10月1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080058444號函檢附屈一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可疑資金流出明細、取款憑條、存入憑條、現金支出傳票、代理收款申請書等資料;合庫銀行臺大分行108年10月22日合金臺大字第1080003232號函檢附屈一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資金清查明細、取款憑條、轉帳收入傳票、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現金支出傳票等資料;合庫銀行臺大分行108年8月27日合金臺大字第1080002594號函檢附屈一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0日儲字第1110283746號檢附 吳宣辰 (屈一平之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光碟1片、合庫銀行臺大分行111年9月6日合金臺大字第1110002718號函檢附屈一平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6年8月30日至111年8月30日之交易明細1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8月2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6007242號函檢附屈一平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之10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1日之交易明細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3份(見警聲搜卷第50至62頁,他3301卷第81至105頁,偵16297卷第145至1
61、173至177、179、181頁,調查局卷二第409至451、453至549頁,本院訴字卷一第90、101至130、135至266頁、證件存置袋)。
(五)告訴人巫順意部分:
1.巫順意匯款證據:106年11月28日板信商業銀行台大分行匯款申請書、同年12月5日合作金庫銀行南勢角分行存款憑條各1紙(見調查局卷一第227頁)
2.要保人巫順意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封面(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傳統保險要保書(實際內容為屈一潔愛健康防癌險20年期)、108年7月5日會議紀錄表影本、和解書各1份(見調查局卷一第229至235頁,他1336卷第18頁)
(六)告訴人徐美蓮、何言紘、何欣芸、被害人何錦鳳部分:
1.要保人徐美蓮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何錦鳳)封面及106年11月28日要保書(實際內容為偽造徐美蓮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而行使之)1份、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新契約編號AHZ000000000000號)、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各1份(偵16297卷第75至89頁)
2.要保人徐美蓮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何言紘)封面及要保書(實際內容為偽造陳素蜜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而行使之)1份(偵16297卷第91至100頁)
3.新光人壽108年7月5日會議紀錄表1份(他247卷第46頁)
4.和解書1份(他247卷第47頁)
5.徐美蓮提出之歷年投保金流匯款明細、投保保單名稱1份、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5紙(他247卷第10至26頁)
6.徐美蓮板信銀行興南分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各1份(66大順保單實際領回之金額61萬957元)、華南銀行匯款申請書1份(匯款61萬元至屈一平合庫銀行臺大分行帳戶)(他247卷第28至34頁)
7.徐美蓮提出與屈一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他247卷第52至55頁)
8.要保人徐美蓮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被保險人何錦鳳、何言紘)、要保人即被保險人何欣芸之新光人壽健康百分百終身健康保險、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封面及要保書各1份(調查局卷一第237至253頁)
9.要保人徐美蓮之新光人壽六六大順保險(保單號:00000000
00、被保險人何言紘)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傳統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21至25頁)
10.要保人何欣芸之新光人壽美利外幣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何欣芸)外幣保單要保書、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26至30頁)
11.要保人徐美蓮之新光人壽美利外幣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何言紘)外幣保單要保書、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31至35頁)
12.要保人即被保險人何欣芸之健康百分百終身健康險20年期、安心久久手術醫療終身健康險20年期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37至42頁)
13.新光人壽提供之徐美蓮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29
9、303、307、319頁)
14.新光人壽提供之何欣芸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0
5、309至310頁)
(七)被害人陳素蜜、陳建村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陳素蜜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封面及要保書(實際內容為偽造柯劉美麗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而行使之)等資料1份(調查局卷一第283至291頁)
2.陳素蜜郵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紙(106年10月25日提轉匯兌100萬元)(調查局卷一第292頁)
3.要保人陳素蜜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陳建村)封面、要保書及保險單1份(調查局卷一第295至301頁)
4.要保人陳素蜜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陳建村)封面及106年11月1日要保書、106年12月5日要保書(實際內容為投保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2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各1份(偵16297卷第101至118頁)
5.新光人壽提供之陳素蜜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0
1、311、315頁)
6.陳建村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陳素蜜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各1份(他4816卷第10至11、14至15頁)
7.新光人壽提供之屈一平挪用公款明細表1份(他4816卷第20頁)
(八)告訴人柯劉美麗、柯愷彥、柯冠瑜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劉美麗之新光人壽好利旺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封面及要保書各1份(調查局卷一第303至313頁)
2.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劉美麗之新光人壽好利旺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要保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153至159頁)
3.新光人壽提供之柯劉美麗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33至335頁)
4.104年3月26日新光人壽繳法別變更申請書(保單號:1036230075、偽造柯劉美麗署押1枚)、104年4月2日新光人壽繳法別變更申請書(保單號:0000000000、偽造柯劉美麗署押1枚)各1份(他413卷二第121至123頁)
5.經偽造之104年5月15日新光人壽簡易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偽造柯劉美麗署押1枚)1份(他413卷二第125頁)
6.柯劉美麗提供與屈一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討論被保險人柯愷彥之新光人壽鑫旺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單號:0000000000>之保單含照片1張)3張(他413卷二第147至150頁)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6月21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匯款金額為110萬6000元)(他413卷二第143頁)
8.臺灣土地銀行107年10月16日匯款申請書1紙(匯款金額為34萬元)(他413卷二第145頁)
9.柯劉美麗提供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1張(摘要為107年10月16日網路跨行匯款60萬元並註記柯愷彥保險)(他413卷二第146頁)
10.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申覆表(柯劉美麗、柯愷彥簽名)2份(他413卷二第135至137頁)
11.屈一平書寫「柯愷彥之0000000000鑫旺福保費00000000元匯入屈一平帳號新光銀行承德分行0000000000000」文字並簽名捺印之筆記影本1份(他413卷二第141頁)
12.屈一平書寫「若公司不給付共00000000元由屈一平給付」文字並簽名捺印之筆記影本1份(他413卷二第139、151、303、453頁)
13.要保人柯劉美麗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柯愷彥)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財務資訊暨生存調查報告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79至89頁)
14.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愷彥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91至99頁)
15.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愷彥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101至109頁)
16.臺灣土地銀行106年11月28日、107年2月27日匯款申請書(分別匯款93萬、186萬元)各1紙(他413卷二第153至155頁)
17.新光人壽提供之柯劉美麗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21頁)
18.新光人壽提供之柯愷彥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23、325頁)
19.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冠瑜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與契約約定不符,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2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財務資訊暨生存調查報告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111至126頁)
20.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冠瑜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與契約約定不符,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2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127至135頁)
2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冠瑜之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與契約約定不符,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2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財務資訊暨生存調查報告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137至151頁)
22.柯冠瑜中國信託銀行107年5月31日匯款申請書(匯款306萬8000元)1紙(他413卷二第305頁)
23.柯劉美麗提供與屈一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討論柯冠瑜保單保費)2張(他413卷二第307至308頁)
24.新光人壽提供之柯冠瑜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27至331頁)
25.新光人壽保險公司申覆表(柯冠瑜簽名)1份(他413卷二第301頁)
(九)告訴人吳麗燕、梁雅婷、梁凱鈞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雅婷之新光人壽添添旺終身壽險6年期(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要保書1份(調查局卷二第161至163、165至167頁)
2.梁雅婷新光銀行天母分行之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他4581卷第21至28頁)
3.新光人壽提供之梁雅婷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39至341頁)
4.要保人吳麗燕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梁凱鈞)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6年期)1份(調查局卷二第185至187頁)
5.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1紙(104年9月4日匯款195萬5000元)(他4581卷第10頁)
6.新光人壽提供之吳麗燕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53頁)
7.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吳麗燕之新光人壽鑫利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6年期(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1份(調查局卷二第177至180頁)
8.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5年3月1日匯款18萬5000元)、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107年7月3日匯款19萬元)各1紙(他4581卷第10、13頁)
9.吳麗燕第一銀行石牌分行之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包含106年8月31日匯出匯款27萬3440元)(他4581卷第14至18頁)
10.新光人壽提供之吳麗燕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47頁)
1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吳麗燕之新光人壽鑫富一生保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1份(調查局卷二第181至184頁)
12.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105年11月16日匯款92萬元)(他4581卷第10至13頁)
13.新光人壽提供之吳麗燕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49頁)
14.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雅婷之新光人壽鑫福添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7年期)1份(調查局卷二第169至172頁)
15.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105年12月27日匯款47萬元)(他4581卷第11頁)
16.新光人壽提供之梁雅婷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43頁)
17.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雅婷之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20年期)1份(調查局卷二第173至176頁)
18.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106年12月29日匯款194萬元)(他4581卷第10至13頁)
19.新光人壽提供之梁雅婷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45頁)
20.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凱鈞之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20年期)1份(偵16297卷第119至122頁、調查局卷二第189至192頁同)
21.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1紙(107年3月6日匯款金額47萬元)(他4581卷第10頁)
22.新光人壽提供之梁凱鈞保單歷史繳費明細(保單號:0000000000)(調查局卷二第355頁)
23.吳麗燕第一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梁雅婷新光銀行之存摺影本各1份、保單明細8份(他4581卷第14至44頁)
(十)被害人林郭淑裡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林郭淑裡之新光人壽鑫福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封面及要保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各1份(調查局卷一第425至434頁、他4815卷第9至12、19至22頁)
2.臺灣銀行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1份(105年12月27日匯款47萬元)(調查局卷一第435至437頁)
3.新光人壽製作之屈一平挪用公款明細表1紙(他4815卷第14頁)
(十一)被害人 梁竹芳 、梁涵亭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竹芳之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3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傳統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193至201頁)
2.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涵亭之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契約約定為躉繳保險,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3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傳統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203至211頁)
3.新光人壽提供之梁竹芳、梁涵亭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59至361頁)
4.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存摺明細影本各1份(他4817卷第6頁)
5.新光人壽製作之屈一平挪用公款明細表1紙(他4817卷第7頁)
(十二)被害人徐惟菁部分:
1.徐惟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2張(106年3月6日47萬元、107年12月20日匯款29萬元)(調查局卷一第461頁)
(十三)被害人蘇綉玉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蘇綉玉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約定2年期,實際內容為偽造投保20年期)、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財務資訊暨生存調查報告書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221至233頁)
2.被害人蘇綉玉存摺內頁影本1紙(108年3月20日提轉匯兌49萬500元)(調查局卷一第467頁)
3.被害人蘇綉玉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1紙(108年3月20日匯款49萬500元)(調查局卷一第469頁)
4.蘇綉玉提出與屈一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調查局卷一第471至503頁)
5.新光人壽提供之蘇綉玉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71頁)
(十四)被害人楊筱珮部分:
1.楊筱珮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108年2月19日匯出匯款18萬1030元)(調查局卷一第517頁)
(十五)被害人王麗女部分:
1.王麗女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08年4月25日匯款143萬元)(調查局卷一第521頁)
2.王麗女提出與屈一平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調查局卷一第522至523頁)
(十六)被害人陳郁涵部分:
1.要保人為被害人陳郁涵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0000000000)要保書、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保險費暨保險單借款利息自動轉帳付款委託書(轉帳銀行為屈一平合作金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各1份(調查局卷二第235至245頁)
2.要保人陳郁涵之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險單(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 紀君靜 )、預收第1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各1份(調查局卷一第525至526頁)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張(108年1月8日匯款28萬9000元)(調查局卷一第527頁)
5.新光人壽提供之陳郁涵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79頁)
(十七)被害人凌瑞成部分:
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凌瑞成之新光年年如意壽險(保單號:ATB20528、20年期)要保書1份(調查局卷二第247至248頁)
2.凌瑞成提供屈一平交付之收據擷圖1紙(調查局卷一第531頁)
3.新光人壽提供之凌瑞成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81至382頁)
(十八)被害人陳文玲部分:
1.要保人陳文玲之新光人壽鑫富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7年期
(保單號:0000000000、被保險人 吳宗勳 )要保書1份(調查局卷二第253至256頁)
2.新光人壽製作之屈一平挪用公款明細表1份(調查局卷一第53
5頁)
3.陳文玲提供之繳費狀況表1份(調查局卷一第536頁)
4.新光人壽提供之陳文玲保單歷史繳費明細(調查局卷二第383
頁)
二、論罪科刑與沒收:
(一)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施行、同年12月27日生效,然上開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是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成新臺幣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有關附表二編號2、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係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偽造之保單封面、繳費收據擷圖予告訴人柯劉美麗、被害人凌瑞成,並非實體物,而符合上開電磁紀錄之定義,應認均為準私文書。
(三)核被告所為:
1.事實欄一、(一)、1;一、(三)、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附表二編號2①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編號2②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附表四編號1①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編號1②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事實欄一、(二)、1;一、(三)、3;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4至7;附表四編號2、4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4.事實欄一、(二)、3;一、(二)、4;附表三編號1、3;附表四編號3、5至7、9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5.附表二編號3①、4①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編號3②、4②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四編號8①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編號8②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6.事實欄一、(一)、2;一、(二)、2;一、(三)、2;一、(三)、4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被告所犯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又事實欄一、(二)、1;一、(三)、3;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4至7;附表四編號2、4;附表二編號3①、4①所示部分,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犯罪目的單一,且客觀上行為亦局部同一,均可評價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至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被告係同時對告訴人柯劉美麗、柯愷彥實施詐術而取得財物,另附表四編號2部分,被告亦係同時侵占被害人梁涵亭、梁竹芳所有之財物,均為一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應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業務侵占罪。
(五)被告所犯前開35罪(詳見附表五,編號12、13、14、22、29均有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有關附表三編號2、4至7所示犯行,告訴代理人 林延勳 律師雖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意見略以:此5張保單均係被告所偽造,檢察官起訴時未將被告繳付予新光保險公司之保費部分列為被告之侵占款項,然此5張保單均非告訴人吳麗燕欲購買之躉繳型保單,而係被告為創造個人業績,所偽造投保,是以被告就此5張偽造保單繳付保費之行為,應係被告侵占後處分部分犯罪所得之行為,被告所侵占之款項,應及於告訴人吳麗燕所匯之全部款項。被告基於不法意思挪用款項時,侵占即已成立,被告挪用之同時亦處分不法犯罪所得等語。然查,被告固違背其與告訴人吳麗燕之約定,將持有之部分款項用以購買分期保單,而非告訴人吳麗燕欲購買之躉繳型保單,客觀上確有將其因業務持有之財物挪作與約定目的不同用途之行為。惟侵占罪之成立,仍須具備主觀不法所有之意圖,此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追求客觀違法之財產利益之不法意圖,即行為人自知對於該項財物並無法律上正當權源,而圖謀據為自己所有而言。準此,有關附表三編號2、4至7所示犯行,被告確實係將告訴人吳麗燕匯入之部分款項,用以繳付名義上與告訴人吳麗燕或其親屬相關之保單保費,亦有入款至新光保險公司,,是被告就該等款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尚屬有疑,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至告訴人吳麗燕就以上繳付予新光保險公司之保費,牽涉保險契約意思表示不一致之問題,當可循民事途徑向新光保險公司請求返還,附此敘明。
(七)量刑審酌及是否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爰審酌被告為牟取私利,利用其身為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區經理等職務,與保戶間長久來之信賴關係,向事實欄一、(一)至(三)、附表二至四所示保戶詐取或侵占款項,且金額非低,並為取信對方或避免事跡敗露,冒用新光保險公司名義偽造保單封面,抑或冒用保戶名義偽造相關文件,侵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利益,及新光保險公司對於保戶投保商品管理之正確性,且牽涉人數非寡,紊亂保險業之金融秩序,所為實無足取;而被告已就前揭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予以坦承,但自述目前經濟能力難以與告訴人、被害人商談和解或為賠償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各次犯罪情節、所獲取之利益,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與小孩同住,打零工,收入不穩定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論罪科刑與沒收」欄所示之刑,且就宣告有期徒刑6月以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仍有一部分仍在本院繫屬中,尚待審理,而與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故依前開說明,宜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本院暫不予定應執行刑,於此敘明。
(八)關於沒收:
1.本案被告部分犯行之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所偽造之文書,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該偽造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就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本案被告偽造之保單封面或要保書等文件,均係提出向新光保險公司或各該告訴人、被害人行使,是各該文件已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惟該等文件上被告冒用本人名義簽名部分(詳參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均屬被告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諭知沒收。
3.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各次犯行所獲得之不法利益,均如事實欄一、(一)至(三),及附表二至四「犯罪事實」欄所載,縱使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業經新光保險公司返還款項,被告迄今仍坐享犯罪不法成果,是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原保單號碼保戶姓名偽造之保單、署押10000000000(實為屈一潔之「愛健康防癌(20分期)」保單號碼)要保人、被保險人均巫順意以竄改左列保單封面之方式,偽造新光人壽保險單(主契約一/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①0000000000【實際上為要保人徐美蓮之「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保單】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錦鳳左列「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保單,乃偽造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署押各1枚;新光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偽造要保人、見證人黃君平之署押各1枚;新光人壽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偽造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署押各1枚後,向新光保險公司投保。以竄改上開保單封面之方式,偽造新光人壽保險單(主契約一/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②0000000000【實際上為保戶陳素蜜之「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0年期)保單】要保人徐美蓮、被保險人何言紘以竄改左列保單封面之方式,偽造新光人壽保險單(主契約一/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3①0000000000【實際上為柯劉美麗之「新光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均陳素蜜以竄改左列保單封面之方式,偽造新光人壽保險單(主契約一/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②0000000000【實際上為陳建村之「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保單】要保人陳素蜜、被保險人陳建村左列「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0年期)保單,乃偽造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署押各1枚;新光人壽保險單簽收回條,偽造要保人、見證人黃君平之署押各1枚;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偽造要保人、被保險人之署押各1枚;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偽造要保人、被保險人署押各1枚。以竄改上開保單封面之方式,偽造新光人壽保險單(主契約一/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附表二:
編號保戶姓名保單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犯罪事實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劉美麗好利旺終身還本保險2筆(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103年1月20日匯款各99萬8,000元、104年3月17日匯款各97萬5,000元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4年3月26日、4月2日,在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內,偽造柯劉美麗之署押填寫「新光人壽繳法別變更申請書」2份,將柯劉美麗左列保險契約之年繳變更為半年繳,而將半數保費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柯劉美麗及新光保險公司。屈一平為免上開犯行因新光保險公司通知柯劉美麗而敗露,乃接續於104年5月間,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柯劉美麗之署押填寫「新光人壽簡易型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將柯劉美麗之聯絡地址、聯絡電話更改為「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住家:00-00000000、手機: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柯劉美麗及新光保險公司。2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愷彥(柯劉美麗之子)新光人壽鑫旺福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1筆(定期給付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107年6月21日匯款110萬6,000元、107年10月16日匯款34萬元及60萬元同上①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柯劉美麗、柯愷彥佯稱投保左列保險云云,致柯劉美麗、柯愷彥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卻未為柯愷彥向新光保險公司投保左列保險。②嗣因柯劉美麗屢向屈一平催討保險單,屈一平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不詳時間、在新光保險公司內,以不詳方式偽造左列保險契約之保單封面,並於108年6月27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柯劉美麗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柯愷彥及新光保險公司。3要保人柯劉美麗、被保險人柯愷彥(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愷彥(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3筆106年11月28日匯款93萬元、107年2月27日匯款186萬元同上①屈一平於106年11月間、107年2月間,陸續向柯劉美麗、柯愷彥招攬左列保單3筆,保費皆為躉繳,柯劉美麗、柯愷彥遂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7年4月至7月間,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柯劉美麗」署押4枚、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柯愷彥」署押18枚、見證人(業務員)「吳崇安」署押13枚、「黃君平」署押2枚,填寫「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要保書、新光人壽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各3份等文件(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柯劉美麗以柯愷彥、柯愷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且保險費繳費方式均勾選為年繳20年期,迄至查獲上情為止,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19萬1,862元之保費(每筆保單繳付6萬3,954元,共3筆),而將其餘款項259萬8,138元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柯劉美麗、柯愷彥、吳崇安及新光保險公司。②屈一平為避免柯劉美麗、柯愷彥發現上揭侵占犯行,於不詳時、地,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偽造躉繳保費之左列保險契約保單,並交付予柯劉美麗、柯愷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柯劉美麗、柯愷彥及新光保險公司。4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柯冠瑜(柯劉美麗之女)新光人壽鑫旺福終身壽險3筆、躉繳型107年5月31日匯款306萬8,000元同上①屈一平於107年5月間,陸續向柯劉美麗招攬柯冠瑜之左列保單3筆,保費皆為躉繳,柯劉美麗、遂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7年6月間,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柯冠瑜」署押27枚、見證人(業務員)「吳崇安」署押14枚,填寫「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要保書、新光人壽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各3份、財務資訊暨生存調查報告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各2份等文件(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柯冠瑜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且保險費繳費方式均勾選為年繳20年期,迄至查獲上情為止,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21萬2,732元,而將其餘款項285萬5,268元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柯冠瑜、吳崇安及新光保險公司。②屈一平為避免柯劉美麗、柯冠瑜發現上揭侵占犯行,於不詳時、地,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不詳方式偽造躉繳保費之左列保險契約保單,並交付予柯劉美麗、柯冠瑜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柯冠瑜及新光保險公司。附表三編號保戶姓名保單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犯罪事實1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雅婷(吳麗燕之女)新光人壽添添旺終身壽險2筆(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6年期自102年9月至108年2月間共匯款70萬7,600元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梁雅婷左列所匯入之保費,僅61萬3,660元向新光保險公司繳付保費,而將其餘款項9萬3,940元侵占入己。2要保人吳麗燕、被保險人梁凱鈞(吳麗燕之子)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躉繳型104年9月4日匯款195萬5,000元同上屈一平於104年9月4日前某日,先向吳麗燕招攬左列躉繳型保單,吳麗燕亦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4年11月6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吳麗燕」、被保險人「梁凱鈞」、保險業務員「吳崇安」之署押各1枚,填寫「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6年期保單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人壽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吳麗燕以梁凱鈞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嗣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32萬8,046元保費,而將其餘款項162萬6,954元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吳麗燕、梁凱鈞、吳崇安及新光保險公司。3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吳麗燕新光人壽鑫利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號)、6年期105年3月1日匯款18萬5,000元、106年8月31日匯款27萬3,440元(其中19萬元為保險費)、107年7月3日匯款19萬元【所匯保費共56萬5,000元】同上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吳麗燕左列所匯入之保費,僅將20萬861元向新光保險公司繳付保費,而將36萬4,139元侵占入己。4要保人即被保險人吳麗燕新光人壽鑫富一生保險、躉繳型105年11月16日匯款92萬元同上屈一平於105年11月16日前某日,向吳麗燕招攬左列躉繳型保單,吳麗燕亦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5年11月16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吳麗燕」之署押2枚、保險業務員「吳崇安」之署押1枚,填寫「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年繳10年期保單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人壽而行使之,用以表示吳麗燕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嗣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13萬2,594元之保費,而將其餘款項78萬7,406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吳麗燕及新光保險公司。5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雅婷新光人壽鑫富添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躉繳型105年12月27日匯款47萬元同上屈一平於105年12月間,向吳麗燕招攬左列躉繳型保單,吳麗燕亦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6年4月25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梁雅婷」2枚、保險業務員「吳崇安」之署押1枚,填寫「新光人壽鑫富添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年繳7年期保單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梁雅婷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嗣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8萬154元,而將其餘款項38萬9,846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梁雅婷、吳崇安及新光保險公司。6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雅婷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躉繳型106年12月29日匯款194萬元同上屈一平於106年12月29日前某日,向吳麗燕招攬左列躉繳型保單,吳麗燕亦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1月19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梁雅婷」2枚、保險業務員「吳崇安」之署押1枚,填寫「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年繳20年期保單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梁雅婷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嗣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4萬9,797元,而將其餘款項189萬203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梁雅婷、吳崇安及新光保險公司。7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凱鈞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躉繳型107年3月6日匯款47萬元同上屈一平於107年3月6日前某日,向吳麗燕招攬左列躉繳型保單,吳麗燕亦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3月7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梁凱鈞」2枚、保險業務員「黃君平」、「 陳美蓮 」之署押1枚,填寫「新光人壽鑫樂多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年繳20年期保單之要保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梁凱鈞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之意,嗣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2萬6,433元,而將其餘款項44萬3,567元侵占入己,足生損害於梁凱鈞、黃君平、陳美蓮及新光保險公司。附表四編號保戶姓名保單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犯罪事實1林郭淑裡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躉繳型105年12月27日匯款47萬元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①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郭淑裡佯稱投保左列保險,致林郭淑裡陷於錯誤,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內,但卻未為林郭淑裡向新光保險公司投保左列保險,以此方式詐得47萬元。②嗣後屈一平為避免林郭淑裡發現上揭詐欺犯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不詳時間、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影印保單號碼0000000000「新光人壽鑫富旺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保單封面(實為要保人「 游宇君 」之保單),將封面被保險人、要保人改為「林郭淑裡」,並在要保書、新契約要保書內容變更補正申請書等文件,偽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林郭淑裡」之署押4枚、保險業務員「梁凱鈞」之署押2枚,再將偽造之上開文書交付予林郭淑裡,用以表示保險公司已承保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郭淑裡及新光保險公司。2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涵亭、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梁竹芳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2筆、躉繳型99年11月20日匯款81萬6,000元屈一平之女兒吳宣辰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宣辰所有郵局帳戶)屈一平於99年10月間,向梁涵亭、梁竹芳蘇綉玉招攬左列保單,保費皆為躉繳,梁涵亭、梁竹芳遂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之女吳宣辰所有郵局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9年10月19日前某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梁涵亭」、「梁竹芳」署押各5枚,填寫「新美麗人生終身壽險」之要保書、新光人壽保單簽收回條、傳統型保險商品客戶投保確認函、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等文件各2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梁涵亭、梁竹芳各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且保險費繳費方式填寫為年繳30年期,惟屈一平僅分別繳付新光保險公司1萬3,152元、2萬6,114元保費,而將其餘款項77萬6,734元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梁涵亭、梁竹芳及新光保險公司。3要保人 徐惟菁鑫 鑽105利率變動型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躉繳型106年3月6日匯款47萬元、107年12月20日匯款29萬元屈一平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徐惟菁匯入屈一平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用以繳付左列保單保費之款項,未入款予新光保險公司,反將76萬元侵占入己,致徐惟菁左列保單因未繳納首期保費而退保。4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蘇綉玉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2年期108年3月20日匯款49萬500元吳宣辰所有郵局帳戶屈一平於108年3月間,向蘇綉玉招攬左列保單,蘇綉玉遂依指示將左列款項匯入屈一平之女吳宣辰所有郵局帳戶內。然屈一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108年4月25日前某日、5月24日,在新光保險公司內,偽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蘇綉玉」署押8枚、見證人(業務員)「吳崇安」署押4枚,填寫「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之要保書、新光人壽保單簽收回條、行動e投保聲明暨同意書、客戶投保權益確認函、財務資訊暨生存調查報告書各1份等文件(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再將以上偽造之文書提出於新光保險公司而行使之,用以表示蘇綉玉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前揭保單,且保險費繳費方式勾選為年繳20年期,惟屈一平僅繳付新光保險公司5萬900元保費,而將其餘款項43萬9,600元侵占入己,足以生損害於蘇綉玉、吳崇安及新光保險公司。5要保人楊筱珮、被被保險人 蘇苡 甄鑫利添喜 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108年2月19日匯款18萬1,030元(係楊筱珮2名女兒欲投保,卻僅投保楊筱珮之大女兒 蘇苡晴 ,小女兒 蘇苡甄 卻未投保而將保費侵占)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帳戶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8年2月間,向楊筱珮招攬其2位女兒蘇苡晴、蘇苡甄投保,惟僅繳付蘇苡晴部分之10萬1,120元保費,將其餘7萬9,910元款項侵占入己,而未為蘇苡甄繳付左列保險之保費,致左列保單失效。6要保人王麗女美旺福外幣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躉繳型108年4月24日匯款143萬元、108年4月25日匯款143萬元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8年4月間,向王麗女招攬左列保險並由新光保險公司承保後,竟將王麗女左列交付之保費,未入款給新光保險公司,而將286萬元款項侵占入己。7要保人陳郁涵、被保險人紀君靜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型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6年期108年1月8日匯款28萬9,000元屈一平所有合庫銀行台大分行帳戶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陳郁涵左列交付之保費,未入款給新光保險公司繳付當期保費(自105年起即開始繳付),而將28萬9,000元款項侵占入己。8要保人凌瑞成年年如意壽險(保單號碼ATB20528號)、20年期108年3月28日匯款8萬元(保單質借還款及利息)交付現金予屈一平①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凌瑞成左列所交付欲繳納保單質借還款及利息,未入款給新光保險公司,而該8萬元侵占入己。②嗣因凌瑞成向屈一平索取收據,屈一平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4月3日、在不詳地點,偽造繳付前開貸款及利息之收據擷圖,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凌瑞成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凌瑞成及新光保險公司。9要保人陳文玲(由配偶吳建宏代理製作警詢筆錄)、被保險人 吳宗勲 (陳文玲之子)鑫富雙喜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7年期105年9月10日匯款50萬元、106年9月20日匯款50萬元、107年9月11日匯款30萬元、107年9月17日匯款20萬元,總計150萬元。屈一平所有新光銀行承德分行(106年9月20日匯款50萬元,係入屈一平其他保戶繳款帳戶,為新光人壽公司虛擬帳戶)屈一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陳文玲左列交付之保費,僅將50萬1,282元入款予新光保險公司繳付保費,而將其餘款項99萬8,718元侵占入己。附表五編號犯罪事實論罪科刑與沒收1事實欄一、(一)、1所載屈一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事實欄一、(一)、2所載屈一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事實欄一、(二)、1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徐美蓮」署押參枚、「何錦鳳」署押貳枚、「黃君平」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事實欄一、(二)、2所載屈一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事實欄一、(二)、3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肆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事實欄一、(二)、4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事實欄一、(三)、1所載屈一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事實欄一、(三)、2所載屈一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事實欄一、(三)、3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陳素蜜」署押肆枚、「陳建村」署押參枚、「黃君平」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事實欄一、(三)、4所載屈一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事實欄一、(四)且如附表二編號1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柯劉美麗」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事實欄一、(四)且如附表二編號2所載屈一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零肆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事實欄一、(四)且如附表二編號3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柯劉美麗」署押肆枚、「柯愷彥」署押拾捌枚、「吳崇安」署押拾參枚、「黃君平」貳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事實欄一、(四)且如附表二編號4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柯冠瑜」署押貳拾柒枚、「吳崇安」署押拾肆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1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2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偽造之「吳麗燕」、「梁凱鈞」、「吳崇安」署押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3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壹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4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吳麗燕」署押貳枚、「吳崇安」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肆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5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梁雅婷」署押貳枚、「吳崇安」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6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梁雅婷」署押貳枚、「吳崇安」署押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事實欄一、(五)且如附表三編號7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梁凱鈞」署押貳枚、「黃君平」、「陳美蓮」署押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1所載屈一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郭淑裡」署押肆枚、「梁凱鈞」署押貳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2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梁涵亭」、「梁竹芳」署押各伍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3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4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蘇綉玉」署押捌枚、「吳崇安」署押肆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5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6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7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8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事實欄一、(六)且如附表四編號9所載屈一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