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5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 黃宗琳 、甲○○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狀:須以黃宗琳為共同聲請人,並經其簽名或蓋章(可到院補正)。
(三)終止收養契約書:須由聲請人丙○○及乙○○訂立,並由丙○○本生父母為聲請人丙○○之法定代理人。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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